2026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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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航 托起劳动者“稳稳的幸福”

2026-05-15 16:24:45 来源:记者观察网

 本刊编辑部

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更是人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直接体现。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时,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着力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动员激励广大劳动群众为实现宏伟蓝图而不懈奋斗。

近年来,在国家统筹部署、政策持续发力、司法不断完善、社会协同共治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持续优化升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稳步扩容,让奔走在大街小巷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货运司机等新就业群体切实感受到了职业安全保障的安心与踏实;司法解释不断更新完善,为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劳动关系认定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得到进一步“扩展”,让更多劳动者真正享受到劳动的尊严与生活的温度……通过不断回应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完善制度供给、强化法治保障,我国正以法治力量筑牢民生底线,以制度红利守护万家灯火,让劳动者的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构筑权益防线

护航新就业群体全面发展

【关注】

随着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简称“新职伤”)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的持续扩大,他们的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202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损害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外卖骑手冯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上海市某小区时遭遇电动门突然闭合挤压,致其颈部脊髓严重损伤,有瘫痪风险。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为其申请职业伤害保障,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冯某鉴定检测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某保险公司向冯某支付。冯某同时向小区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进一步明确:新业态劳动者在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仍可依法向侵权第三方主张民事赔偿,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受损害。

【聚焦】

2026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指出,“新就业群体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以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已突破2亿人,他们穿梭于城市街巷,活跃于数字经济一线,为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架起桥梁,是保障社会运转、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消费活力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平台用工模式的特殊性,这一群体也面临着职业安全缺乏保障、用工关系模糊、保障制度缺位、维权渠道不畅等现实困境。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既是一道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考题”,也是一道关乎民生的“必答题”。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及“新就业形态”概念,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顶层设计持续完善。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多项政策指引,各部门、各地方协同发力释放政策红利,不断完善灵活就业社保政策,全面规范平台用工行为,加快搭建户外劳动者服务阵地、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不断补齐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短板。

2025年4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通知》明确用三年时间,分步骤、渐进式从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三个维度推进试点扩围工作,进一步兜住、兜准、兜牢职业伤害保障底线。2025年7月1日起,在试点基础上,将原外卖行业、即时配送行业合并为新的即时配送行业,增加10个省份,增加出行行业、即时配送行业、同城货运行业等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6年,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2027年,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十五五”规划纲要(简称“纲要”)明确将“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纳入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点任务,标志着灵活用工已从补充就业形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支持的就业模式。纲要提出“健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动平台企业公平制定劳动规则、依法合规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意味着长期困扰灵活用工行业的权益保障难题将逐步破解。针对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保问题,纲要明确“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让灵活从业者的保障更有底气。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出台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的政策,以制度护航为新就业群体筑牢保障根基,标志着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迈入制度化、常态化、体系化新阶段。

关注职场“银发族”

帮助超龄劳动者迈过工伤认定“门槛”

【关注】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和延迟退休政策推进,越来越多超龄劳动者重返岗位、发挥余热,如何有效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

60多岁的罗师傅在镇江市某轴承厂从事数控机床操作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手指,经医院诊断为左拇指末节开放性骨折。罗师傅出院后,要求认定工伤并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却被企业以“超过工伤认定年龄”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由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没有作出规定,“‘超龄’的罗师傅工作期间受伤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成为劳资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人社部门与检察机关的联动推动下,依据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一规定,人社部门就罗师傅的工伤情况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该案彰显了司法与行政协同发力、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鲜明导向,为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聚焦】

当前,我国超龄劳动者群体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银发打工人”活跃在餐饮、零售、制造、物流等行业,为社会发展贡献着智慧和力量。然而,由于无法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超龄劳动者长期面临劳动关系认定模糊、社会保险关系衔接不畅、工伤保障缺失、受伤维权困难等困境。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持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为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扫清障碍。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文件,明确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保障其工伤权益。

202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与司法保障形成呼应。《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范围及其保障水平,并为其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制度支撑。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废止了之前“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旧规,进一步扫清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障碍。

与此同时,各地因地制宜先行先试,部分地区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实践中不再过分纠结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之争,转而通过政策调整与探索,为超龄劳动者参与工伤保险开辟路径。例如,江苏省规定对于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用工单位自愿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上海市允许65周岁以下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广东省则直接取消了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年龄上限,无论是在工厂打工的农民工,还是在公司返聘的技术专家,只要单位愿意参保,工伤后都能走工伤保险报销。从自愿参保到取消年龄上限,制度红利持续释放。

“这些政策不仅为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提供了保障,实际上也降低了企业的用工风险。”海门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志民建议,企业应多关注地方出台的补充保险政策,主动考虑为超龄劳动者单独缴纳补充工伤保险。

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既是顺应人口结构变化的现实需要,也是尊重劳动、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更是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隐形加班”说“不”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关注】

休息权是劳动者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但近年来,线上办公挤占休息时间、非工作时段培训带来“隐形加班”、带薪年休假落实不到位、事假审批争议等问题时有发生,工作与生活的边界不断模糊,劳动者休息权屡受侵害。

在公开的相关案件中,王某起诉某工程公司加班费案件极具代表性。王某起诉公司频繁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通过钉钉、企业微信安排线上会议与培训,并用罚款式规定强化强制性,要求公司支付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共计8.5万余元。法院依据聊天记录、参会证明等证据,认定非工作时间的线上活动构成加班,依法判决企业支付加班费,明确劳动者有权拒绝非必要的工作侵占。

近年来,随着移动办公普及,这类“隐形加班”的争议早已成为职场维权的新热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近三年该院审理的涉离线休息权案件达619件,占同期涉加班费案件总数的三成左右,“离线休息权”相关案件已成为职场维权新焦点。

【聚焦】

数字时代,科技便利了工作,也模糊了边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工作场景发生了重大变化,很多工作只要在网络上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不需要到办公地点去上班。但随之而来的,24小时在线、随时待命、深夜沟通、节假日任务等“隐形加班”成为许多职场人的常态。据《2025职场人加班情况调研报告》显示,38.7%的职场人几乎每天加班,长期透支导致身体机能下降、慢性病年轻化、心理问题高发。这种无边界的劳动侵入,不仅侵蚀了法定休息时间,透支劳动者身心健康,更消解了生活的质感与尊严,让“下班自由”成为稀缺品。

劳动者“离线休息权”是信息技术发展催生的新型劳动权益,是数字时代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延伸。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原主任吕国泉指出,“离线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有权拒绝使用数字办公工具从事工作相关事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赋予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为保障离线休息权提供坚实法律基础。其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在保障劳动者基本休息权利的同时,落实带薪错峰休假也被列为2026年的政府工作任务之一。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中小学春秋假,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

为了让带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地,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将“落实带薪错峰休假”列为重点任务;人社部也表示将推动修订已施行18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通过制度升级守护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此外,不少省份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都提出要落实带薪错峰休假制度;有的省份因地制宜出台优化弹性休假制度,比如鼓励2.5天休假、试点春秋假、设置雪假等。从更深层面打消劳动者“不敢休、不能休”的顾虑,破解企业“不让休、不可休”的难题,更多劳动者就能实现“应休尽休”。

守护休息权,既是守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更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国家发展的建设者,更是民族复兴的追梦人。唯有让法治的阳光普照每一个岗位,让制度的温度温暖每一份付出,才能真正托起亿万劳动者“稳稳的幸福”。

本文刊登于《记者观察》2026.5(上)第13期 总第705期

【责任编辑:田文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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