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网山西4月24日电(施福瑞)4月23日上午,阳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以及订立依据、亮点特色等有关情况,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据了解,截至2023年12月底,阳泉市机动车保有量354386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6450台(实际存量约1.2万台)。监测数据显示,2023年阳泉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占比40.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占比45.55%,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已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2025年3月26日,《条例》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4月2日正式公布,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 需要几条就立几条
《条例》全文共二十七条,按照精细化、精准化的立法思路,结合解决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聚焦问题补短板,突出重点强弱项,不设章节,不搞“大而全”,体现“小而精”,切实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问题“量身定制”
针对机动车特别是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长久以来监管制度缺失问题,《条例》从制度设计层面规范了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及法律责任,完善了监督管理体系,规定了编码登记、尾气排放检验、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等监控制度,强化了违法责任追究,增强了法规刚性,为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有法可依、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阳泉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 验标志进行核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阳泉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机动车污染源控制装置维修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阳泉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机动车维修单位计量器具以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车用燃料、润滑油和添加剂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阳泉市、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阳泉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阳泉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购置、转入或转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或变更有关编码信息,并按照规定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标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及使用人进行编码登记。
坚持立法为民 体现便民利民原则
《条例》不仅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从油品管控、编码登记、排放检验、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精细化管理要求,而且在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基础上,使法言法语让公众易理解、看得懂。《条例》明确规定,阳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维修单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基本信息,并及时调整更新,实现信息和数据共享,为公众查询、社会监督和联合执法提供便利。
《条例》鼓励支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