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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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的通告

2025-09-08 17:11:06 来源:太原市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山西省公安厅“平安原野—2025”专项行动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太原市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野生动物,共建生态家园

鸟类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坚决打击一切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二、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1.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2.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3.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非法交易。

4.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5.禁止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猎套、捕鸟网、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禁用猎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6.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等除外)。

三、法律责任须知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等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四、严打犯罪,重拳出击

公安机关将针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迁徙通道,以及花鸟市场、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物流寄递企业等重点区域和部位,采用“无人机巡航+地面巡逻”“车巡+步巡”等方式开展全覆盖巡查防控,并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施“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

五、鼓励举报,全民参与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我们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通过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积极举报,提供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者,我们将依法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六、携手保护,人人有责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拒绝购买、食用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猎捕和交易活动,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太原市公安局

2025年9月8日

【责任编辑:田文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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