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网山西7月7日电(袁雁东 侯文胜)由于机动车在黄灯闪烁时加速闯信号灯,结果与正常行驶以电动车发生碰撞,幸亏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才没有酿成大祸。
2021年6月5日10时40分,李某某驾驶晋Bxxx95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同市云冈区同泉路行驶至宏远公司岗由南向西左右转弯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辆不同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机动车驾驶员李某某因在黄灯闪烁时加速闯信号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笫九十一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电动车驾驶员也因正确佩戴头盔,关键时刻才保住了自己的性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起到警示作用,“警示”的含义是“警告”“警醒”和“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在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应停在停车线以内等候,因此,机动车闯黄灯也是交通违法行为。